- 欧阳本祺;
我国网络暴力的外延不宜过于宽泛,网络暴力侵害的法益仅限个人法益,不包括网络秩序等社会法益,不宜把线下暴力和通过网络实施的传统暴力当作网络暴力。对于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应该从传统的行为人规制模式转向被害人保护模式,处理好言论自由、被害人保护、秩序维护三者之间的关系。主张增设网络暴力罪的观点混淆了领域立法和现象立法的区别,值得商榷。对于网络暴力构成的诽谤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做扩大解释,“告诉才处理”不等于自诉案件的规定,表达的是对被害人告诉权的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控制互联网生态环境中关键环节的守门人,应同时具备监督保证人义务和保护保证人义务。
2024年01期 v.44;No.446 67-78+206-2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72K] [下载次数:33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2 ] - 谢登科;
网络暴力犯罪是侮辱、诽谤等攻击性言论行为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态,通常需要适用侮辱罪、诽谤罪对其予以刑事规制。这两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告诉才处理”案件仅属于自诉案件,它只能适用自诉程序,需要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来获得救济。此种认识误区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现有规定,也不利于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有效治理。将亲告罪案件界定为纯自诉案件,会大幅提高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立案门槛和难度,导致被害人因举证不能、败诉风险而遭受“二次侵害”。通过“自诉转公诉”方式来解决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取证难问题,会限制被害人追诉意愿和程序选择,从而有悖于设置亲告罪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对于网络暴力犯罪的有效治理,需要在理论层面厘清“告诉才处理”与自诉程序、公诉程序的关系,建立亲告罪案件“公诉—自诉”的二元追诉格局。
2024年01期 v.44;No.446 79-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05K] [下载次数:203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 - 印波;庄新宇;
从分析实证主义观之,网络暴力治理已由司法层面拓展至平台层面。由于网络暴力的统一概念尚未生成,社交平台对网络暴力的能动性治理缺失以及平台责任与合规责任分立错配,社交平台网络暴力治理依旧存有体制障碍。参照域外网络暴力平台治理的分散型立法、奖惩式驱动与分配型责任等经验,我国应对网络暴力概念外延加以延展,采激励式驱动以增强平台合规动力,作平台内源性网络暴力与外部性网络暴力的类型化分解,明确社交平台反网络暴力合规的主体责任。社交平台可以构建PDCA合规管理机制,合比例制定并实施专项合规计划,完善平台用户教育引导机制、技术规制机制与诉讼支持机制,接受第三方评估并依据测评改进合规计划,以实现社交平台反网络暴力的有效合规治理。
2024年01期 v.44;No.446 93-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57K] [下载次数:211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1 ] - 苏明月;
由于网络暴力的匿名性、多众性,网络暴力的施暴者与受暴者的人格均被群体性网络暴力消解,网络暴力正是现代性危机在信息网络时代的进一步反映。为化解现代性危机、实现人的现代化,有必要通过刑法规制以重新确立人的自由、理性与尊严。基于报应主义,要求对网络暴力进行刑事惩治,通过惩罚以恢复施暴者作为理性的存在;基于一般预防主义,需要刑法介入网络暴力治理,以解决通过民法、行政法治理网络暴力不力难以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弊端。关于网络暴力刑事规制的规范路径,应适度扩张网络暴力犯罪的犯罪圈,增加规定网络暴力型侮辱、诽谤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并将网络暴力型侮辱、诽谤罪调整为公诉罪名。
2024年01期 v.44;No.446 104-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72K] [下载次数:194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