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立深;
低空经济是以无人驾驶民用航空器制造、运行、服务和自动化决策为标志的新技术、新经济业态,它正在改变传统的空间资源分配,进而型构新的领空权、空域权与空间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序发展低空经济,应当以新的空域权与空间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造为轴心,建立与产业创新和经营自由、秩序安全保障相匹配的良好政府治理体系,形成能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多元法益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
2025年03期 v.45;No.460 33-47+20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0K] [下载次数:589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6 ] |[阅读次数:0 ] - 高志宏;
低空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对于我国未来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低空空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未能明确,法律制度构建所依赖的价值体系尚未形成,法治保障问题凸显而需求迫切,影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亟须予以因应。应当辨析低空空域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在公法上其是由国家所有的、具有与其他自然资源法律地位相近的自然资源;在私法上,应当明确其用益物权属性,并以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结合点平衡公私法利益,作为低空经济发展的价值宗旨。厘清自治价值基石与管制边界,明确实现管制与自治的平衡是低空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价值主线。将安全与发展并重,作为低空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在具体举措上,则应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基础上,以智慧监管和柔性监管变革既有监管模式,推动低空空域的有序运用并最终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025年03期 v.45;No.460 48-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7K] [下载次数:414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4 ] |[阅读次数:0 ] - 郭丁铭;
低空经济的崛起加速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机械体向智联体的转变,安全至上的监管理念和传统的监管模式受到挑战。无人驾驶航空器经由人工智能发生质变,在人机关系中主体地位日益增强,扩张了风险来源,改变风险权重分布,并使风险形式复杂化。因此,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法律监管模式需要改变,从“人—机”二维监管升级为“人—机—智”三维监管,法律监管重心逐渐转入人工智能维度。为此,需要对法律监管从人工智能维度做如下调整:树立发展与安全相互平衡的理念,给予法律监管足够的容错空间;突出技术属性的标准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监管中的特殊地位,实现标准与法律的并行不悖;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算法透明性的特点,实施不同于互联网企业的算法监管;探索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具身监管,为技术发展预留制度空间。
2025年03期 v.45;No.460 60-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4K] [下载次数:14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白海娟;
随着低空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低空飞行将在旅客运输、物流、旅游等多个场景得到广泛应用,在数字智能网络的加持下,与低空飞行及飞行器相关的活动引发的刑事风险不可避免。依据主体和场景的不同,涉低空智联飞行器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包括飞行器操控者、空域管理者、研发者和生产者、其他参与者在其相关领域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军事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各类刑事风险。对上述引发刑事风险的犯罪行为的归责模式存在特殊性,其论证路径应当以允许性风险理论为叙事基础,以危险分配理论为解释边界,以信赖原则为推演定理。基于此,在涉低空智联飞行器研发、生产中未尽注意义务的,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危险驾驶飞行器的,应当在修正现行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适用危险驾驶罪;妨害飞行安全的,应视具体情形定性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当危害公共安全与危害军事利益竞合时,因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危害军事利益的内容,应当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适用刑法。
2025年03期 v.45;No.460 69-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1K] [下载次数:18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